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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4-12-13 来源:区经贸局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鼓励企业开展技术进步工作,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我区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简称 “专项扶持资金”),是指我区通过财政拨款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在我区纳税的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扶持资金在区年度预算安排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科目中划出部分资金和年度安排“科技三项费用”支出科目中划出一定资金共同组成,具体金额根据财力和实际需要适度安排。

    第四条专项扶持资金适用于以下项目:

      1、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配套支持);

      2、能形成新经济增长点的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

      3、以企业为主体的重大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

      4、对引进的重点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的项目;

      5、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研究开发的重大项目及专利实施项目;

      6、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新技术推广示范企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

      7、环保有突出优势,节能降耗项目。

    第五条申请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国内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或《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而且没有列入《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外商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项目。

    第六条申请技术创新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国内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国家产业技术政策(2000年修订)》等产业技术政策的要求和范围;外商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21号令)中鼓励类的项目。

    第七条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形式为拨款补助或贴息。由区经贸局牵头,会同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负责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资金的安排、申报、审定,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各召开一次会议审定,由区经贸局召集。市级以上配套支持项目,随到随批。

    第八条申报技术改造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份;

      3、企业上年度税收汇总表及税单复印件;

      4、企业上年年终财务报表及分析(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5、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申请贷款贴息企业附);

       6、广州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一式4份;

      7、广州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汇总表1份。要求用EXCEL制作,表格格式可从广州工业信息(www.gzii.gov.cn)上下载,填好后交软盘或发邮件到黄埔区经济贸易局企业管理科(hpwjmj@163.net)。

    第九条 申报技术创新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项目立项建议书一式2份;

      3、企业上年度税收汇总表及税单复印件;

      4、企业上年年终财务报表及分析(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5、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申请贷款贴息企业提交);

       6、广州市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备案登记表一式4份;

      7、广州市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备案登记汇总表1份。要求用EXCEL制作,表格格式可从广州工业信息(www.gzii.gov.cn)上下载,填好后交软盘或发邮件到黄埔区经济贸易局企业管理科(hpwjmj@163.net)。

    第十条区经贸局负责受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申请,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讨论、审核,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下发专项扶持资金安排文件给项目申请企业。

    第十一条扶持资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级以上配套支持项目除外),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估小组或委托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作为财政扶持项目的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资金安排文件后,向区经贸局提出拨款申请。区经贸局按照我区专项资金申请办法,填写《专项经费审批表》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在收到区政府批复后7日内,将补助资金和贴息足额划拨到区经贸局帐户,再转拨到有关企业。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补助资金的,其项目自筹资金部分最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总额80%。对补助资金和贴息必须专款专用,并单独列帐反映收支情况。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或挪用本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年初必须向区经贸局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及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填报《黄埔区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专项扶持资金跟踪表》和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项目结束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区经贸局上报费用决算报表和项目完成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和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部门和企业,除将划拨的资金全额收缴区财政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以后财政补助和贴息安排。

    第十六条区经贸局负责对企业使用专项扶持资金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区审计、监察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宏观管理要求,与财政部门协调配合,对专项扶持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促进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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