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08-09-01 来源: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审批程序
办理机构 |
黄埔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
地 址 |
黄埔区大沙东路333号区政府大院207室 | ||
电 话 |
82378701 |
传 真 |
82378699 |
邮 编 |
510700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00,下午02:00~05:30。(节假日除外) | ||||
申请资格 |
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 | ||||
所需材料 |
1、企业的呈批申请报告。(须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原件); 2、工商局已查询拟变更名称的证明(原件); 3、企业董事会的决议及董事会名单(原件); 4、由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补充合同(独资企业免)及补充章程(原件); 5、企业成立批文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近年审计报告(复印件); 8、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根据办理审批的内容提供有关材料,报区外经局; 2、受理人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并发出受理回执;不符合规定的,说明原因或需补充的材料; 3、区外经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答复; 4、申请人根据电话通知领取批文。 | ||||
受理时限 |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 | ||||
收费标准 |
免费 | ||||
审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其他相关法规。 | ||||
注意事项 |
1、所有提交的资料除标准表格外,全部用A4纸,一式一份,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我局发出批文后,企业填写备案表并凭批文和旧批准证书申请换领新批准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