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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 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9 来源: 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穗埔工信规字〔2019〕3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按程序审批同意,业经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2019年10月17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19〕8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本办法中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或机构,符合本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享受本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商贸业企业(指批发业和零售业企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包括: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符合本细则第十八条扶持条件的,可享受本细则第十八条的奖励。

未达到入统标准的企业,参考工商注册登记的第一主营业务确定其是否适用本办法。由区招商部门引进的企业,须由引进该企业的招商部门核定其行业类别。

第三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

第二章  项目落户奖

第四条  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相关项目落户奖用语含义如下:

(一)世界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二)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四)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相关项目落户奖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发放额度如下:

(一)用地企业达到以下条件后提出申请,并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落户奖励。

1.企业须在本办法印发施行后设立,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条件;

2.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或签订经济效益承诺书;

3.企业须在本区取得用地并已足额缴交土地出让金。

(二)非用地企业达到条件后提出申请,并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落户奖励。

1.企业须在本办法印发施行后设立,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条件;

2.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或签订经济效益承诺书;

3.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或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

4.上述实缴注册资本仅指企业初设时的注册资本,不包括增资的情况。

(三)对于区内企业通过新设企业或改变名称的方式申请本条奖励的不予扶持。

第六条  项目落户奖由区招商主管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程序如下:

(一)区招商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函商区统计部门实缴注册资本量(外资),会同项目引进部门提出符合项目落户奖发放条件的企业名单或发放额度,并将项目相关资料征求部门意见。前期未征求专家评审意见的非用地项目,还需征求专家意见。

(二)拟公示企业名单由区招商主管部门报请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审议通过后区招商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项目情况和承诺书,完成资格认定程序。

第七条  项目落户奖由项目引进部门会同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兑现项目落户奖政策的业务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项目引进部门在区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相应办事指南为准。

第八条  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本办法实施后起从区外迁入并增资,且迁入并增资后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或新增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以企业迁入后在本区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金净增资量,按本实施细则的认定流程,参照新设立企业项目落户奖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增营业收入、注册资本净增资量、新增经济发展贡献均以企业迁入前一年在迁出区对应数据为基数。

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合并,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新成立的企业,参照上述规定申请项目落户奖励。

(二)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3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项目落户奖励。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金情形的,原则上仅1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项目落户奖励。企业需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三)本办法所涉及的注册资本,应当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验资报告,外资企业以区统计局根据商务部确认的外资指标数据和企业的验资报告为准。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本办法所称设立,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享受项目落户奖励的企业,设立和实缴注册资本时间均应当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第三章  经营贡献奖

第九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5%予以奖励:

(一)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2.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工业企业中排名前50名。

(二)区相关职能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供上一年度本区企业的相关数据,区工信部门按照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上一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前50强的工业企业名单。

(三)本条奖励由区工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予以奖励:

(一)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呈正增长;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8%以上;

(2)当年营业收入5-10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2%以上;

(3)当年营业收入1-5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5%以上;

(4)本办法实施后2017年新迁入本区企业且2017年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

(二)属于本条奖励第(一)2(1)-(3)点情形的由区工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属于本条奖励第(一)2(4)点情形的由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一)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在本办法实施后2017年内在本区新注册;

2.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由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认定企业是否符合本条奖励条件并自本办法印发施行后在2017、2018、2019年连续三年,按照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奖励)。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区经营的企业,如合并区外企业或被区外企业合并的,以新注册成立企业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作为奖励金的测算依据,对新成立企业按本条规定给予奖励。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等于新成立的企业在达标年度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减去该新成立的企业成立前一年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四)新设立的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之间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否则不予兑现本办法奖励。

(五)本办法实施后在本区新注册的企业,按本办法第四条申请经营贡献奖的,应当在核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符合条件后,按本办法第五条申请高管人才奖励。经营贡献奖在扣除高管人才奖励部分后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六)本办法印发施行前项目方(投资方)已与本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于本办法实施后2017年内新注册的企业,不可享受本条奖励。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兑现奖励的业务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区相关部门在区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相应办事指南为准。

第十三条  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企业营业收入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二)区内现有企业新设公司后停止原公司生产经营业务以新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或变更企业名称进行再注册的,不得享受本章奖励。如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则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已认定或发放相应奖励的,可取消认定或追回相应奖励金额。

(三)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九、十、十一条奖励条件的,企业只可选择其中一项申请奖励。经营贡献奖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扩大生产、科技创新驱动等方面。

(四)本办法实施之日后新迁入本区的企业,迁入后当年须为本区新增经济发展贡献及营业收入。按其当年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及营业收入增长予以奖励。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等于新迁入的企业当年经济发展贡献减去需扣除的企业迁入前一年的经济发展贡献。

(五)对本办法有效期内落户中新广州知识城企业,相关奖励按照其对知识城的经济贡献计算,并按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高管人才奖励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的企业均可享受本办法第五条重点企业高管人才奖励:

(一)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等,且必须是本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并在本区纳税。具体奖励对象和奖励对象排名由企业按其内部管理制度决定。

(二)奖励金额是指当年本企业对其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0%。两项所得均指当年本企业发放给该高管人才,且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每家企业每年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奖励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高管人员可连续3年进行申报。

(三)每家企业每年获得高管人才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四)本条奖励由区工信部门、招商主管部门按本细则第三章分工负责资金发放。资金发放部门根据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0%计算出每个高管奖励金额后,将奖励金额划入企业账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个人获得奖励的纳税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再划入高管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对已登记在册的规模以下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的董事长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进行奖励,每家企业给予1个名额,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仅在首次从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时可享受一次奖励。

当年规模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名单,由实质审核部门参考区统计局公布《黄埔区XX年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小升规企业情况》实施兑现,且在政策有效期内掉规后再次升规的企业不予重复奖励。具体奖励对象由企业提供。

本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不得同时享受。

本条奖励由区工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企业银行账户。申报企业须提交代扣承诺书,承诺承担迟延缴纳、少缴、漏缴所造成的所有责任。

第五章  转型升级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按以下规定给予扩建奖励:

(一)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原规划厂区已竣工;

2.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通过提高厂区容积率等方式进行扩建自用生产、仓储场所;

3.扩建的自用生产、仓储场所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

4.扩建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已竣工验收。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其扩建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的扩建总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本条奖励由区工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兑现奖励的业务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区工信部门在区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相应办事指南为准。

第十七条  对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的,对原企业和新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原企业属于以下三类企业之一:停产企业、低效企业、因环保须外迁的企业。

(1)停产企业是指完全停止生产且无法报送统计数据、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为0的企业,具体名单由区统计部门、工信部门核定。

(2)低效企业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年营业收入低于2.35万元/平方米的企业。单位面积年营业收入计算公式为营业收入÷用地面积,下同。

(3)因环保问题须外迁的企业是指原企业不符合本区环保等相关要求,不符合区域的发展要求、定位而需要外迁的企业。具体名单由区环保部门进行核定。

2.整体转型升级改造的项目应在原有地块上进行,不新增用地,并成立新的公司。

(二)申请整体转型升级改造项目奖励,应在引进新项目时,由原企业与新项目方共同向区工信部门进行确认并在本细则第三条的基础上增加承诺,承诺新项目从公司工商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1.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低于100万元;

2.单位面积年营业收入达到2.35万元/平方米以上;

3.符合本区相关环保要求;

4.所做出的承诺应不低于新项目向本区招商部门做出的承诺。

(三)未经区工信部门确认的项目或经区环保部门确认未通过环保相关要求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奖励。

(四)本条奖励由区工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新企业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由区工信部门征求区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国土规划部门、招商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意见确定企业是否符合条件和达到承诺后,由区工信部门按以下标准发放奖励:

1.按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原企业奖励,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2.按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新项目投资方奖励,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亿元。

(五)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税)按新企业工商注册之日起两年内核算,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新企业从原企业购进的设备、厂房等原有固定资产。

第六章  产业联动发展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互相采购产品,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购买总额2%的补贴:

(一)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买方企业、卖方企业在购买当年为本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或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且至少其中一方须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工业企业购买本区企业产品(商品、服务)必须为自用,奖励范围不包括购置设备、酒店服务、物流服务、劳务服务、餐饮服务、安保服务。

3.其他企业购买的产品必须为本区工业企业自身生产的产品;

4.买方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度正增长;

5.当年购买本区企业产品(商品、服务)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每家买方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

(三)购买产品必须在当年开具发票,且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支付,购买金额(不含税)的计算全年累计,不限于同一时间、同一产品或购买于同一公司。

(四)同一法人代表企业及有直接控股关系的相关企业之间互相采购产品不纳入奖励范围。

(五)购买电、水、蒸汽、燃气、燃汽油等公共生产资源和特种气体等不纳入奖励范围。

(六)企业对交易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条奖励由区工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的资金发放,商务部门负责商贸业企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兑现奖励的业务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区相关部门在区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相应办事指南为准。

第十九条  对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整机或成套机器人生产设备的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买方企业为当年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度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当年购买本区工业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整机或成套机器人生产设备累计金额达200万元以上。

(二)对符合条件的买方企业按其当年购买本区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整机或成套机器人生产设备购买总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买家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地方经济贡献的10%。购买金额(不含税)的计算全年累计,不限于同一时间、同一产品或购买于同一公司。

本条奖励由区工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申请本奖励的机器人本体必须为本区企业生产。

第二十条  对当年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和销售产品以扩大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委托加工业务产值增量的1%、存量的1‰给予奖励,对存量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获得委外加工产值1%增量奖励,必须是本企业在原有生产基础上的产值增加值部分。即当年获得1%奖励的产值≤企业当年产值减去企业上一年产值。对于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委外加工的产值全部按照存量奖励标准1‰计算奖励金。

(二)申请委外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企业与被委托方有明确的委托加工合同,申请企业提供生产必需的原材料,且财务账上有明确的制造成本和原材料费用,如果申请企业要求被委托方代为购买原材料的,则委托加工合同上须有明确的说明,原材料须有与被委托方进行财务上的结算,有结算的资金流水和发票。

(三)产值的计算以统计方法制度作为唯一依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参考计算方式如下:

(1)企业总产值=当年累计主营业务收入+[(当年年末产成品存货-当年年初产成品存货)×(1+产品销售毛利率)]-当年企业直接从外购进并直接销售的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毛利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当年企业直接从外购进并直接销售的产品销售收入)-(当年主营业务成本-当年企业直接从外购进并直接销售的产品销售成本]÷(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当年企业直接从外购进并直接销售的产品销售收入)。

(2)当年委外加工产值=当年委外加工的成品实物量*当年不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

(3)以上核算方式如无法体现真实产值,可按照统计方法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四)本条奖励由区工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兑现奖励的业务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区工信部门在区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相应办事指南为准。

(五)本区企业委托在本区内的同一法人代表企业、隶属于同一集团企业、控股企业、母子公司加工产品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六)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如环保问题等)导致产能受限,无法满足委外加工增量1%奖励条件的,由企业提交申请至区工信部门,由工信部门评估并报送区政府、管委会认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委外加工产值1%予以奖励。

(七)企业不得通过与区内同一集团公司转移产能的方式套取奖励,如确因企业战略发展需要在集团公司内转移相关业务的,申请企业需在专项审计报告中披露相关数据,并提交承诺书。对于违背以上规定,瞒报数据、弄虚作假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追回本条全部奖励金。

第二十一条  对依法成立并认定通过的行业协会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一)申请本奖励的行业协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区依法注册成立的行业协会或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其它社团组织(后文统称行业协会)。

2.由区工信部门统筹管理,服务于本区工业企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

3.行业协会会员企业50%以上应为区内注册和纳税的工业企业。

(二)区工信部门牵头对提出申请的行业协会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如下:

1.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须有成文的管理制度并配置协会专职工作人员。(5分)

2.及时更新完善会员通讯录,包括协会会员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公司地址;建立行业协会即时通讯群组(微信或QQ等),各协会发动会员企业加入通讯群组,及时发布政策动向、活动通知,信息共享,资源互补。(5分)

3.及时报送本行业协会半年工作情况,当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当年7月31日前报送半年工作情况的,计5分;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计划的,计10分。本项总计15分。)

4.当年举办活动次数5次以上(主办、协办、与有关部门合办的跨行业对接交流、政策解读、知识培训等),单次规模至少20家企业,须以活动通知、签到表、现场照片为准。(当年举办活动不足5次的,少一次扣2分;达5次的,计10分;超过5次的,每多1次活动,加2分。本项最高计20分。)

5.当年代表我区或者协助区有关部门承办市级活动或者市级活动区分会场工作。(每次加10分,本项累计最高30分。)

6.招商引资工作有成效,当年落实2家以上工业企业实现月度新增入统,5家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年度新增入统。(每落实1家工业月度新增企业计5分,每落实1家工业年度新增企业计2分,本项不设上限。)

7.引领行业发展,配合政府完成本行业的动态分析报告,供政府部门决策参考。(当年12月31日前提交行业分析报告的,计10分,报告数据详实、分析详细、提出有效措施等质量较好的,再加10分。本项最高计20分。)

8.促进协会会员企业发展。当年协会内规上工业企业数量占比51%以上或30家以上的,加5分。协会内规上工业企业20家以上且经济指标总和同比增长10%以上的,加5分;20家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加10分。

9.被区民政部门纳入异常名录或处以行政处罚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三)经费补贴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分≤分数<90分)、合格(60分≤分数<75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类,对优秀、良好、合格的行业协会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不予发放补贴。

(四)行业协会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应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经费(人员费用不低于资助费用总额的30%)、专家咨询费、信息资料费、会议费、其他与委托任务直接相关的费用。

(五)本条资助由区工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奖励: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3.协会基本情况介绍及会员企业名单(会员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会员企业50%以上为区内注册和纳税的工业企业);

4.当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5.当年的经费使用报告。

6.对应上述考核指标的证明材料。

(六)区工信部门函商区民政部门提供行业协会名单和是否纳入异常名录、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情况。

第七章  资金配套

第二十二条  区工信部门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工信部门扶持和奖励的,并由区工信部门组织申报且在本区建设的项目或企业,以事后补助的方式按以下规定给予资金配套:

(一)配套标准分别按照国家、省、市工信部门资助金额的100%、70%、50%比例给予资金配套(股权投资方向除外),每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批复的本区工信部门项目配套资金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每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二)区级配套资金用途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但须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

(三)企业在项目通过验收(完工评价)或结题后提出配套申请。区工信部门在资金发放前征求本区发展改革、科技部门、商务部门意见,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同一项目已获得区其他补助资金资助、配套、奖励、贴息的,如已获补助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套金额,则按两者之间的差额发放配套资金;如已获补助金额等于或者高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套金额,则不再发放配套资金。

(四)本条资助由区工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兑现奖励的业务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区工信部门在区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相应办事指南为准。

第二十三条  区商务部门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商务部门“走出去”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包括新设或并购企业、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工业园)、境外商贸平台建设等;从事生产、研发、制造、品牌专卖或开展境外农、林、渔和矿业等合作开发等业务;承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和工程管理等工程项目;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等)的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资金配套:

(一)配套标准分别按照国家、省、市商务部门资助金额的100%、70%、50%比例给予资金配套,每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批复的本区商务部门项目配套资金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二)区级配套资金用途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但须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

(三)区商务部门在资金发放前征求本区政策研究部门、科技部门、工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同一项目已获得区其他补助资金资助、配套、奖励、贴息的,如已获补助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套金额,则按两者之间的差额发放配套资金;如已获补助金额等于或者高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套金额,则不再发放配套资金。

(四)本条资助由区商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兑现奖励的业务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区商务部门在区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相应办事指南为准。

第二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扶持和奖励的,并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申报且在本区建设的项目按以下规定给予资金配套:

(一)配套标准分别按照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资助金额的100%、70%、50%比例给予资金配套,每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批复的本区发展改革部门项目配套资金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二)区级配套资金用途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但须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

(三)区发展改革部门在资金发放前征求本区政策研究部门、科技部门、工信部门、商务部门意见,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同一项目已获得区其他补助资金资助、配套、奖励、贴息的,如已获补助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套金额,则按两者之间的差额发放配套资金;如已获补助金额等于或者高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套金额,则不再发放配套资金。

(四)企业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配套申请,区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验收后拨付配套资金。

(五)本条资助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上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配套条件的企业兑现奖励的业务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区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相应办事指南为准。

第二十五条  区商务部门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已获得省或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且投保当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配套(出口额介于1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之间的企业投保‘新型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的,不在本条配套范围内)。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每年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扶持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100%。

区级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参照上级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本条奖励由区商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出口信用保险配套条件的企业兑现奖励的业务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区商务部门在区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相应办事指南为准。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上市,对上市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是指在国内资本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资本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新加坡、美国及上级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的企业。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该奖励可分阶段或一次性享受。

(二)本条奖励由区金融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上市公司奖励条件的企业兑现奖励的业务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区金融部门在区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相应办事指南为准。

(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以下规定分阶段给予奖励:

1.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工作的,可给予第一阶段奖励50万元。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企业办理股改(如有)或成立注册的工商登记备案材料;

(2)企业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的有关证明(如广东省证监局关于企业辅导备案登记受理的公示,或相关同等效力文件)。

2.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的,可给予第二阶段奖励100万元。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券主管部门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或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获得国家证监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有关证明。

3.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的,可给予第三阶段奖励150万元。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企业获得证券主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有关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等相关证明;

(2)企业招股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四)辅导备案办理工作在区外完成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本区,并纳入本区统计口径的企业,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方可一次性申请上市奖励300万。企业同时申请多个阶段奖励或一次性奖励的,按对应阶段的材料要求提交材料。

(五)境内间接上市企业(指区内企业通过区外买壳、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国内A股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本区,纳入本区统计口径),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申请上市奖励300万。本条奖励由区金融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上市公司奖励条件的企业兑现奖励的业务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区金融部门在区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相应办事指南为准。

(六)境外上市企业,在获得广州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上市扶持资金后,可配套奖励300万元。本条奖励由区金融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上市公司奖励条件的企业兑现奖励的业务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区金融部门在区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相应办事指南为准。

(七)对新入驻区内的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按照本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新三板”挂牌企业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区内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进入最高层的挂牌企业,再给予50万元奖励,该奖励只能享受一次。

(二)本条奖励由区金融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条件的企业兑现奖励的业务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区金融部门在区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相应办事指南为准。

(三)对新入驻区内的“新三板”挂牌企业,按照本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挂牌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是指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的企业。区内股份制公司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30万元奖励,有限公司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二)本条奖励由区金融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条件的企业兑现奖励的业务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区金融部门在区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相应办事指南为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当年指扶持年度2019年。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关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营业收入、产值等相关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由实质审核部门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口径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数据计算。

本办法涉及的营业收入、产值、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等数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本办法所涉及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除本细则第二十五条信用保险配套、第二十八条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元外(舍去元位后的尾数),其他事项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

本办法所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且已在本区上报统计数据的工业企业,由企业在国家统计局系统内打印“基本情况表”及“财务状况表”予以认定。

本办法及本细则中的“以上”、“封顶”、“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分别纳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金融、工信、商务、招商等各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

区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的,或违反承诺的,一经发现,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15日。原《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开经〔2017〕5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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