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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集中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9 来源:黄埔发布

穗埔政数规字〔2019〕1号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集中审查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19年10月11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集中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营商环境综合改革,率先创建一流的营商环境,打造“来了就办、一次搞掂”行政审批品牌,推进广州开发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集中审查工作,根据《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便利化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开管办〔2016〕14号)和《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集中审查工作的通知》(穗开管办〔2016〕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范围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集中审查工作。

第三条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集中审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其下属的区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审查事务中心”)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接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集中审查工作的开展遵循以下原则:

(一)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区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的技术审查意见做出审批或备案(含形式备案、告知备案)行为,实现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对分离;

(二)提升服务效率,优化服务质量。通过对审图机构的统一管理,同步推进多专业技术审查,及时协调解决技术问题,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  区审查事务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3家审图机构建立审图机构库,并签署相关服务合同。

进入集中审图机构库的审图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并具有与开展建设、消防、交通、市政、节能等审查工作相匹配的人员和条件;

(二)具有园林、水利、教育、卫生、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专业审查资格,或具有与开展相关专业审查相匹配的条件。

第六条  区审查事务中心接到建设单位选择审图机构的申请后,原则上按照轮换制的方式,在审图机构库中抽取1家审图机构开展工作。

选定的审图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承接申请项目的业务和资格类别;

(二)与申请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审图机构选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发生以下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区审查事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另行选定审图机构:

(一)工程设计调整、发生变更或其他原因,致使审图机构不符合承接项目资格类别的;

(二)经查实申请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与审图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已通过规划设计文件审批且符合受理要求的,建设单位向区审查事务中心提交相关施工图设计文件集中审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送审基础资料包括:

(一)设计文件送审申请表。申请表应当说明项目概况(工程地点、内容、总投资、建安费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所处阶段、项目分期建设及设计文件分期送审要求、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及列明送审文件清单。

(二)前期审批文件和相关部门本阶段需要审查的材料。包括:土地使用相关批准文件,出让土地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许可相关文件,以及规划许可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及附件。

(三)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九条  区审查事务中心在收到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后,当场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验证:

(一)对资料齐全的,双方签字确认《施工图设计文件集中审查送审资料清单》(含图纸、文档以及电子资料),即时出具服务受理通知书。

(二)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正材料,出具《施工图审查送审资料补正通知单》。建设单位补正材料后,出具服务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审图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等法规,并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同时,还应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的要求,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统筹开展消防、防雷、绿建、节能等审查。

第十一条  若建设项目涉及人防工程、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内容,其相应专业内容施工图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图审查,并结合施工图审查结论修改调整施工图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幕墙、钢结构等部分的专项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完成后仍应提交审图机构进行设计文件审查。

第十二条  审图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以下时限办理:

(一)大型建筑工程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涉及工程勘察文件的,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审查时间从出具受理通知书的次日(工作日)起算;审查时限不包括建设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和审图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十三条  审图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

(一)审查合格的,审图机构出具施工图集中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经审图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交还区审查事务中心。区审查事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指导企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并通过区审批监管大数据平台分送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图机构以书面形式将审查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及区审查事务中心。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图集中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审查事务中心提出复审申请。区审查事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原审图机构或相关专家开展复审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的事项,区行政审批局依据区审查事务中心的集中收集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对于未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的事项,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区审查事务中心的集中收集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行政审批或备案。区行政审批局、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做出的行政审批或备案结果书面抄送或通过区审批监管大数据平台推送给区审查事务中心,以便区审查事务中心收集项目相关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取得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审查备案意见后,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有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出设计文件变更审查申请,由原设计文件审图机构完成变更审查后,交由审查事务中心将有关审查结果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涉及到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相关审批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审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承担相应审查责任,但不代替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区审查事务中心牵头建立施工图集中审查联席工作机制,召开联合审查专题工作会议,组织开展设计文件集中审查环节的程序或技术内容的管理要求等事项的研究、制定与落实,保障设计文件集中审查环节各项工作的稳步开展。

第十九条  区审查事务中心会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设计审查的日常监管,实现受理、审查、归档等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通过集中检查、随机检查、专项检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审图机构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集中审查实施办法》(穗开审批规字〔2018〕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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