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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数万企业将被实施强制审核

发布时间:2011-11-01 来源:广州市清洁生产网

中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近九年,由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较小,故截至目前只有数千家企业进入名单,致使中国清洁生产计划效果不彰。10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此法修正案草案,相关条文扩大了强制审核范围,或将使数万中国企业进入强制审核名单。

  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中,仅要求两类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一类是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过地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另一类是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此次法律修正案草案则明确,原法律中第一类企业应当按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限期治理,在原第二类企业之外,另增三类企业必须进入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名单。新增第一类为污染物排放达标,但与节能减排指标仍有差距的企业。第二类为“属于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的”。第三类为位于国家节能减排重点地区和流域,能耗和排放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

  有业内人士预计,新增的三类企业涵盖面特别大,尤其是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企业,其数量在中国非常巨大,所以可以预计,未来法律执行后,中国将会有数万企业新进入强制审核名单。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2010年8月的一份书面报告显示,实施清洁生产以来,全国公布的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数量从2004年的117家增加到2008年的2789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数量从77家增加到2027家。

  执法检查组认为,中国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比例明显偏低,2003年至2009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业企业仅占全国工业企业总量的0.15%。在强制性审核企业总量方面,中国有的省份累计公布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数量,占符合《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企业的比例不到十分之一。

  此次法律修订还修改了法律责任部分。过去法律对不实施强制审核或虽审核但却不改正的企业,仅是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只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此次修法,对拒不改正企业提高了罚款额,但提高并不多,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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