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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研发投入越多,减税越多

发布时间:2010-03-26 来源:  荔湾科技网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作为企业界关注度最大的激励自主创新科技政策,既增加了企业盈余,更激发了自主创新热情,使企业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目前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加计扣除主要适用企业的研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等国家鼓励安置的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

    “扣除”办法

  企业的生存和竞争离不开科技创新,而科技创新离不开资金投入。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河北省贯彻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国家政策的优惠,真正成为创新投入的主体,为建设创新型试点省打下坚实的基础。

  2009年12月,省科学技术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若属于科技部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部门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相关的技术资料费、仪器费、研发人员工资奖金等,均可计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申请程序:年度研发费超1000万应向省级科技部门申请鉴定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可根据税务机关下发的《关于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项目鉴定意见的通知》,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向省级政府科技部门申请鉴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向当地区市政府科技部门申请鉴定。

    有关部门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

   企业在申请鉴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关于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项目鉴定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表》、企业关于该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委托或合作研究开发该项目的合同或协议、该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和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政府科技部门或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据悉,该办法已在各地全面推行,凡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均可申请此项纳税优惠,有关部门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的审定。

    案例分析:河北省首家受益企业减税150万元

  日前,在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秦皇岛市北方管业有限公司又获得减税150多万元。这是河北省试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后,首家受益的企业。

  为支持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科技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下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决定对符合条件企业研发费用试行税前加计扣除,额度上不封顶。秦皇岛市科技局聘请高校、科研院所及会计师事务所专家,组成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专家组,从研发的项目范围,研发活动对本行业本地区的促进作用以及项目的人、财、物投入是否合理等方面,对申报企业进行了认真审核鉴定。秦皇岛市北方管业有限公司为首家参与并通过鉴定的企业。

  目前,秦皇岛市已有15家科技型企业通过专家鉴定可享受此项减税政策。秦皇岛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2009年研发费用达到1225万元,如全部按照新政策的减税办法和15%所得税税率计算,可减免的费用为1225万元×150%×15%=275.625万元。该公司相关人士兴奋地说:“企业研发投入越多,减免税收越多,这能使企业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将激励我们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

    延伸阅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财政收入影响非常有限

  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要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如果这项政策完全得以落实,将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征收产生多大影响呢?

  根据科技部公布的统计数据,2006年全社会R&D经费支出3003.1亿元,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值为1.42%,其中来源于企业的支出2073.7亿元,占69.1%。乐观估计,在企业的研发支出中,80%属于“三新”(即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支出,即“三新”研发支出为1660亿元。除去亏损企业、免税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等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部分,以实际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的70%(以上海为例,2007年上海市税务局核定的企业研发开发费用为143.12亿元,其加计扣除额为51.81亿元,即实际可以享受加计扣除额的研发费用占核定研发费用的比例为72%)计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约为1162亿元,其50%的加计扣除额约为580亿元,按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企业可少缴所得税145亿元。如果再除去一些正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享受着软件、外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那么对税收的影响大概只有100亿至120亿元左右。也就是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

    政策链接——

  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要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除“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外,还主要包括:

  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此外,税收激励措施中还包括了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等相关政策。

    相关名词: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目前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加计扣除主要适用企业的研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等国家鼓励安置的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税发[2008]116号对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要件、申请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操作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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