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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环协〔2018〕 第21号

发布时间:2019-01-21 来源:广东环保产业网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根据《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实施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公告》(粤质监通告〔2017〕45号)的有关要求,我会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经秘书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实施。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18年7月13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标准化改革发展,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增加环保产业相关标准的有效供给,加强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的规范化管理,依据《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等文件,特制定《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是指在未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不能满足保障我省生态环境质量的情况下,由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审查、发布和实施的自愿性团体标准。


第三条 协会标准由协会会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协会的有关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协会会员和社会相关方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参与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鼓励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以及高等院校联合共同参与。


第四条 协会设立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协会标准的立项、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复审等工作。标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协会秘书长担任,委员由标准管理专家、相关专业技术领域专家担任。标委会办公室设在协会技术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优先支持符合绿色发展方向,促进环保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四)以相关科学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依据;

(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并与国内相关标准协调。


第六条 协会标准编号由国家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协会标准的代号由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GDAEPI六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




第七条 从事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科研、生产、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和检测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章 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八条 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按照“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的程序进行。


第一节 立项


第九条 协会标准的制修订项目一般由标准需求者向标委会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填写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一),对于行业急需且意义重大的标准项目可由标委会召集骨干企业、相关科研单位直接提出。


第十条 协会标准可随时申报,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立项申请表、标准框架草案、产品和技术类标准还应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


第十一条 标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在协会网站(http://www.gdepi.com/)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正式立项,并下达标准制修订计划。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项目申请单位不予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二条 协会标准一经正式立项,申请单位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成立编制组进行标准起草工作,确定任务分工、提出编制进度计划。


第十三条 编制组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和标准制修订计划,开展资料收集、调查分析以及必要的实验论证,形成标准初稿及其编制说明(见附件二)。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编制组完成标准初稿后,应提交标委会审议。标委会自收到标准初稿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标准编写存在的问题(标准格式、技术内容等)提出修改意见,由编制组进行修改,并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


第十五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通过协会网站(http://www.gdepi.com)、协会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编制组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逐条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


第四节  技术审查


第十七条 编制组报送标委会的送审材料应包括标准送审稿、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处理表(见附件三)及有关附件。


第十八条 协会标准的技术审查采用会议审查形式,标委会应在会前将送审材料提交参加技术审查会议的专家,出席技术审查会议的专家应不少于5人且应涵盖科研院所、高校、协会、企业等单位。会议审查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技术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的格式要求见附件四。


第十九条 会议审查应填写标准技术审查投票表(见附件五),并形成书面技术审查专家意见。四分之三以上审查专家表决同意的,技术审查结论为“通过”;否则,技术审查结论为“不通过”。


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结论为“通过”的,编制组应根据技术审查意见进一步完善标准稿件,并形成标准报批稿。


第二十一条 技术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编制组应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稿件,重新按程序进行送审。重新技术审查未通过的,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三章 批准、发布、存档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对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的,退回编制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协会标准,发放标准编号,由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公告(见附件六),并刊登在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官方网站上。


第二十四条 协会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标委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五条 协会标准实施后,根据相关领域发展需要,由标委会组织标准起草单位和行业专家对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七)。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结论由协会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六条 协会标准的复审结论及处理方法分以下三种:

(一)不需要修改的协会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协会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协会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和“前言”中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协会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执行。修订的协会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协会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协会标准的编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标准由协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7.rar

1.申请表

2.编制说明的内容

3.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4.技术审查会议纪要格式要求

5.审查投票表

6.标准公告

7.复审结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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