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节能环保>节能低碳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五部门转发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7 来源: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商务、国资、税务、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能源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有关行业协会: 

  经会商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商务厅、国资委、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电网公司等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联合将国家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转变工作方式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重要意义 

  落后产能本质是严重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能力。落后产能的大量存在,不仅使得行业整体技术水平低、竞争力差,而且物耗能耗高、污染排放大,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条件差,产品质量无保障,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留下很大隐患。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去产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认识,统一思想,紧紧围绕《指导意见》的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实现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落后产能界定标准由装备规模和工艺技术标准向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转变,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关停退出。 

  二、分工协作,进一步加大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力度 

  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抓好工作落实,把握时间节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形成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集中力量抓好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参与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推进落后产能加快退出,其中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方面的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分别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质监局牵头负责,技术方面的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电力行业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工业行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三、压实责任,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 

  (一)制定实施年度工作方案。每年2月28日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分别研究制定当年度能耗、技术、环保、质量、安全方面的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计划,明确年度重点工作和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形成全省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于3月底前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每年4月底前,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照省印发的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为重点(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扩大行业范围),研究制定本地区行动计划,分解年度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报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二)切实做好落后产能关停退出、验收和档案保存工作。要严格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落后产能,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 

  技术方面的落后产能淘汰验收,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函〔2015〕97号)文件执行,填写《落后产能退出验收意见表》(见附件2),保存落后产能设备拆除或封存现场图片(工厂全景照片、设备拆除或封存前后同一方位拍摄的彩照,每台(套)设备拆除前后相片张贴在同一张A4纸上,注明设备名称)、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辅证材料,一企一档,每年11月底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方面关停退出的落后产能拆除验收档案建立和保存分别由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质监、安全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可参照技术方面的做法。 

  (三)按时报送年度落后产能退出情况。一是每年12月20日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要将当年各自领域内依法关闭退出的落后产能企业情况(填写附件3、4,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计入当年全省落后产能退出情况;二是每年12月31日前,各市(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牵头部门)、省直各有关单位要将当年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总结(包括已开展的工作、工作成效、问题和建议、下一步工作等)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于次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全省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为方便工作联系,请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地市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牵头部门指定一位熟悉业务的同志担任联络员,填写《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联络员表》(见附件5)并于8月22日前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附件:1.主要任务分工表 

     2.落后产能退出验收意见表 

     3.年度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汇总表 

     4.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 

     5.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联络员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8月9日

(联系方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电话:83133267,

  传真:83134774,电子邮箱:jiancai306@126.com;

  省发展改革委电话:83133162;省环境保护厅电话:85265681;

  省质监局电话:38835659;省安全监管局电话:83135941)

来源:产业发展处

相关附件:

上一篇:关于印发《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 下一篇:广东专项督查促企业猛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