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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提供资料

发布时间:2010-06-24 来源:黄埔信息网

一、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已年审);
二、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内资企业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五、旧的生产能力证明(原件);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批复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市环保局);
七、社保登记证(市劳动社保局)(验证记录);
八、能耗情况(企业证明上年度能源使用情况)。
所有资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黄埔区外经局联系人:李先生,电话:82378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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