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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报送电子财务报表与网上申报纳税实行关联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1-04-26 来源:市地税网

                                          穗地税发〔2011〕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有关条款规定,纳税人须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通过网络上传电子财务报表资料,是响应政府关于建设低碳社会的号召,是节约纳税人办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效率的有效措施。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人财务报表电子资料上传管理工作,我局决定按稳步推进、逐步推广原则,启动广东省地税局网上办税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办税系统”)“关联”功能,对须进行电子报送财务报表备案的纳税人,实行财务报表电子报送与网上纳税申报按季度进行关联,具体关联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财务报表电子报送工作基本要求
  (一)报送对象。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二)报送频次。一般企业(非金融保险业)按月报送,金融保险业按季报送。
  (三)报送期限。按月报送财务报表电子资料的纳税人,在月度纳税申报期内报送;按季报送财务报表电子资料的纳税人,在季度纳税申报期内报送。
  (四)报送方式。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 (申报网址为:http://www.gdltax.gov.cn/wsgs/)上传财务报表电子资料。
  (备注: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款若存在差异的,根据“网上办税系统”的实际要求,以本条款为准)
  二、完成财务报表电子报送的备案登记
  符合第一点报送要求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填写《财务会计制度(准则)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准则)及核算软件备案登记。
  三、启用关联功能,优化管理方式
  (一)签订协议书。对完成财务报表电子报送备案登记的纳税人,专项开展新版《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签订工作,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各区、县级市地税局)与纳税人签订新版《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见附件)。
  (二)关联功能重启。待纳税人签订《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新版)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启关联功能,进行申报关联设置。
  (三)关联对象。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且财务报表电子上传与申报关联设置为“是”的纳税人。
  (四)关联方式。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关联校验适用于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税服务厅前台纳税申报操作不受限制。
  (五)关联校验的报表期限。需进行关联校验的财务报表是纳税人上传的所属期止为上季最后一日的财务报表(无论按月或季上传的财务报表,均按季进行关联)。
  (六)关联的财务报表种类。纳税人须报送的所有财务报表。
  (七)关联规则。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未上传上季度的财务报表,则不能在关联生效时段进行网上申报纳税。系统出现关联提示时,纳税人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到我局征收前台申报纳税;二是补报上季度财务报表电子资料后再进行网上申报纳税。
  四、按稳步推进原则,分步实施关联
  (一)对重点税源户的关联管理
  按重点税源户进行管理的纳税人,已实现财务报表电子报送与网上纳税申报按季度进行关联。
  (二)对企业所得税属我市地税征管的纳税人进行关联管理
  在2011年8月1日前(关联生效期含2011年1至6月),对企业所得税属我市地税征管并应作上传备案的纳税人,未实行关联的,待签订《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新版)后,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进行申报关联(按季)设置。
  (三)对其他已作上传备案的纳税人进行关联管理
  在2012年2月1日前(关联生效期含2011年1至12月),对其他已备案应上传财务报表电子资料的纳税人进行关联管理;未实行关联的,待签订《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新版)后,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进行申报关联(按季)设置。
   本通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纳税人若在申报纳税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或登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gzds.gov.cn)查询。

特此通告。

 

  附件: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新).doc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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