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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埔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6 来源: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质量和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项目除外。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前,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动实施前,对照国家发布的相关重大变动清单,分析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在变动部分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可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环境影响分析论证,主动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后纳入日常监管。建设项目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三、建设项目在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后,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四、建设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后,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且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改造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扩建项目及除上述情形以外的改造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

   五、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埔分局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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