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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28 来源: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局

各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广州开发区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开法函〔2017310号),我局对部门规范性文件《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穗开科〔2016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gz_torch@126.com

2.联系电话:32290813,传真:3229083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127日。

 

附件: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pdf

 

                                                       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局

                                                                                                                                                20171127

 

(联系人:伍晓菁,联系电话:32290813

 

附件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

孵化器加速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进一步加快各类孵化器发展实施意见》(穗开管办〔201629号),构建全链条孵化服务体系,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规范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以下简称区级孵化器、区级加速器)是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针对科技型企业孵化、加速等不同发展阶段提供差异化服务。

第三条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由其直属事业单位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广州火炬中心)具体开展区级孵化器、区级加速器的认定、考核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及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区级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在园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辅导活动,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投融资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区级孵化器。专业区级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区级孵化器。

第六条  区级加速器是区级孵化器的延伸,主要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是创业孵化链条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区级加速器旨在促使高成长科技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助推高成长科技企业加速发展,培育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  已按区级孵化器硬件和配套设施要求完成建设,尚未完全达到区级孵化器条件的园区,可先申请认定为区级孵化器试点;已达到区级孵化器条件的园区可直接申请认定为区级孵化器;符合区级加速器条件的区级孵化器可申请增加认定为区级加速器。

第八条  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满足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二)在本区注册,并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70%;

(四)可自主支配的区内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不低于4000平方米)。其中,在园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不低于70%,应提供专门场地用于向在园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五)可自主支配的区内孵化场地内的在园企业不少于30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园企业应不少于20家);

(六)应有不少于30%的在园企业已申请专利或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其他自主知识产权;

(七)孵化器内在园企业应该全部在区内进行了工商税务登记、并在区内依法纳税;

(八)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九)对在园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

第九条  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满足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二)在本区注册,并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70%;

(四)可自主支配的区内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不低于4000平方米);

(五)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十条  申报区级孵化器或区级孵化器试点的基本程序为:

(一)申报区级孵化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2、区级孵化器申报书,包含本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说明;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4、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5、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相关文件;

6、孵化器管理团队名册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聘用合同、学历、学位证书;

7、孵化器运行管理相关制度;

8、如申报专业区级孵化器,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设备购置或租赁协议、发票、照片、使用证明等;

9、在园企业名录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在园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10、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广州火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区级孵化器试点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除第9点以外的资料。

(二)广州火炬中心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将通过专家评审会的项目,上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三)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就专家评审会结果征求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孵化器项目联审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

(四)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孵化器项目联审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决定是否将项目列入区级孵化器或区级孵化器试点名单。区级孵化器或区级孵化器试点名单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已认定为国家、省、市孵化器,且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本区的,可直接认定为区级孵化器。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区级加速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定为区级孵化器一年以上,各项统计数据齐全;

(二)园区可支配场地总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能够提供研发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场地以及公共服务场地,满足以下条件的在园企业不少于10家:

1、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或规划建设公共服务、共性技术、科技金融等平台,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技术、管理、生产、市场、融资等深层次的专业化服务。

第十三条  申报增加认定为区级加速器的基本程序为:

(一)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申请表》;

2、区级加速器申报书,包含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说明;

3、申报单位被认定为区级孵化器的证明材料、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4、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5、在园企业名录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在园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租赁合同等;

6、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广州火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广州火炬中心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将通过专家评审会的项目,上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三)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将该区级孵化器增加认定为区级加速器。区级加速器名单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公布。

第三章 量化考核

第十四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孵化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和社会贡献建立年度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对区级孵化器进行量化考核管理,考核适用百分制,被增加认定为区级加速器的区级孵化器将在考核中予以加分。年度考核指标根据国家、省、市、区的政策和相关文件进行适当调整。区级孵化器应当定期将自身发展情况及在园企业情况报送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备考核。

第十五条 对连续两年考核得分少于60分或不参加考核的区级孵化器,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从区级孵化器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税务登记须在本区,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高新技术产品范围,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三)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四)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低于不少于均包括本数。本办法所称的少于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穗开科〔201610)同时废止。

原《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穗开科〔201610号)生效期间,已提出申请尚未办结的事项,按照原文件规定办结。在本办法实施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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