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政务信息>申报通知

市: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大数据示范应用)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8 来源:大数据管理局

穗工信函〔2017〕1832号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粤府办〔2016〕29号)、《珠江三角洲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粤办函〔2017〕184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的通知》(粤经信标准〔2017〕266号),现组织申报2017年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大数据示范应用)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我市从事大数据产品研发及服务的企业,鼓励企业以应用为导向,突破大数据关键技术,创新技术服务模式,推动产品和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在民生服务、社会治理、制造业、创业创新等领域推进大数据创新应用试点和产业发展,开展大数据先行先试。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主体是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二)申报主体及项目需满足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规定的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

(三)申报企业应先完成我市大数据企业入库工作,请按照《广州市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建立大数据企业库开展企业入库工作的通知》(穗大数据函〔2017〕4号,详见网址:http://www.gzii.gov.cn/gzgxw/gxwwg/201707/d54ccbf2be2449f8a760dd958b68d703.shtml)要求,于申报前登陆网址https://gzbdmb.jinshuju.com/f/yDLnBv在线填写入库资料完成入库工作。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或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1.已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

2.属于市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

3.2017年已获得省市大数据产业扶持资金的企业;

4.2017年已获得两次或以上市级财政产业资金扶持的企业。

(五)申报主体近5年内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过违法违规情况;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

(六)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项目不接受联合申报。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4份,附电子版)。

(二)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于2017年10月13日前正式行文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汇总表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大数据管理局)。

(三)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完成相关程序后,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公示并下达扶持资金。

附件:1.2017年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大数据示范应用)项目(广州市)申报指南

2.2017年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大数据示范应用)项目(广州市)申报材料

3.2017年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大数据示范应用)项目(广州市)推荐汇总表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6日

(市工信委联系人:陈文,电话:83123959)

 

附件1:

2017年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大数据示范应用)项目(广州市)申报指南

一、申报方向

(一)大数据基础产品及服务

包括新型关系数据库、列式数据库、NoSQL数据库、大规模图数据库和新一代分布式计算平台等基础产品及提供弹性分布式计算、数据存储等基础数据处理云服务。

(二)大数据管理平台(软件)产品及服务

结合数据生命周期管理需求的数据采集、数据清洗、数据交换集成、数据交互感知、自然语言处理、图像理解、语音识别的大数据管理平台(软件)产品及通过商业智能、数据分析与挖掘、数据可视化、机器学习、辅助决策等新商业模式开展数据服务。

(三)行业大数据解决方案及服务

面向工业、金融、能源、农业、物流、交通、医疗、教育等行业,结合具有行业特征的大数据检索、分析、展示等技术产品,通过创新大数据应用提升行业竞争力,形成行业大数据解决方案及服务。

二、支持方式及额度

采取事中补助方式。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财政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固定办公场地租用、差旅、会务、薪酬、市场运营推广等日常事务性开支。

三、申报条件

(一)企业经营情况

1.财务状况良好,2015、2016年利润之和为正值(2015年后成立的单位要求2016年利润为正值),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2016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必须有保障项目建设和运维必要的资金能力,承诺能够自行解决最后的资金缺口。

2.须有规范的研发经费管理制度;2016年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专职从事研发的人员不少于20名。

3.2015、2016年大数据业务累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4.须具有明确使用权的数据源、或已建立合作关系或稳定的采集渠道;具备支撑大数据应用和服务的数据存储及处理能力(可通过租赁设备或云服务实现);掌握较大规模的数据量;具备大数据分析挖掘和应用服务能力。

5.有自主的大数据产品服务或应用解决方案并有成功案例,在数据服务、业务模式创新、助力行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具备可复制推广价值。

6.应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规范的生产、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能力和制度,依法纳税,守法经营,近两年无违规违法记录。

(二)项目情况

1.申报项目应已在企业内部立项,并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果;项目总投入不少于800万元。

2.项目能够提出切实可行且量化的项目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指标(包括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及知识产权指标)。

3.项目实施期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内。在项目实施期内,运营期(即完成应用和服务研发升级,正式投放市场进行运营)不少于项目实施期的一半。

附件2-3.doc

上一篇:省: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高成长中小企业遴... 下一篇:市: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