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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局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联合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5 来源:黄埔区人民政府

穗埔市监规字〔20202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局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联合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业经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局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

202068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1917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为明确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承诺入统时应登记在本区,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港澳各类创新主体与区内机构、企业合作开展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国际质量比对提升类重点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平台建设任务。其中,港澳各类创新主体是指以品行良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籍居民为主要创办人创办的信用良好的企业或机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实行独立核算,主要创办人实际权益持股比例25%以上,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上一年度因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组织,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一)相关术语说明: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由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建立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

(二)相关工作程序规定:区政策兑现窗口收取申报者按办事指南提交的材料后,区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申报者严重违法失信情况;同时,通过查询本部门行政处罚信息或向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守法函查,查询申报者严重违法行政处罚情况。部门复函应告知申报者在申报年度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属于一般(含未注明严重程度)或轻微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保留当年申报资格。

第二章 品牌强区资助

第四条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组织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一线班组和个人,给予6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后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补发差额300万元。对首次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组织,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资助。同一申报年度,同时获得以上荣誉的,仅按照最高等级荣誉标准资助。区级质量奖项在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一)相关术语说明:

1.中国质量奖是指国家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政府性荣誉,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以及中国质量奖“一线班组奖”和“个人奖”。

2.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是指广东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省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广东省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或国际处于领先地位,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3.广州市市长质量奖是指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表彰和奖励,授予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或国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二)申报规定:

1.质量奖获奖时间以质量奖公告或正式印发文件通知时间为准。

2.团队和个人申报者由所在企业或组织申报。

(三)特殊情况规定:

1.行业协会质量奖、军队质量奖不属于资助范围。

2.同一申报年度,同时获得以上荣誉的,仅按照最高等级荣誉标准资助,是指质量奖公告或正式印发文件的时间处于同一申报年度。

第五条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个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助。

(一)相关术语说明: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是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审批确认的全国性标准化奖项。

(二)资助标准规定:资助对象为主要完成单位的前十名。主要完成单位排序前三名和第四至十名按照权重2:1计算占比,根据占比分配该项目资助金额。主要完成单位名单中,符合条件未申报的企事业单位视为放弃且不计算权重占比。

(三)申报规定:

1.申报时限为奖项发布后1年内。

2.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时间以标准创新贡献奖公告或正式印发文件通知时间为准。

(四)特殊情况规定:

1.其他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设立的标准创新奖项不属于资助范围。

2.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不属于资助范围。

第六条 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工程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称号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省级工程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称号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省级工程奖:广东优质水利工程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8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已获得资助后认定级别向上一级升级的,按上一级资助标准给予差额补偿资助。

(一)相关术语说明:

1.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是指国家建设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鲁班奖评选对象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境内外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

2.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是指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由中国水利学会设立和承办、面向全国水利行业的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水利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

3.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是指广东省建设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评选对象为施工企业在广东省境内承包施工的,原则上建成投入使用一年,经过一个春冬季节的使用,其质量达到省内一流水平的各类工程。

4.广东优质水利工程奖是指广东省水利工程行业优质工程的最高奖项,是以工程质量为主,兼顾工程建设管理、工程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的优质工程。

(二)资助标准规定:申报者应为我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地点在我区且只有一个申报者的,按照100%比例资助;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注册地址均在我区的且同时申报的,按照各50%比例资助。我区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的区外工程获奖按照本项金额的50%比例资助。

(三)申报规定:工程奖获奖时间以工程奖项公告或正式印发文件通知时间为准。

(四)特殊情况规定:

1.其他行业协会设立的工程奖项不属于资助范围。

2.施工参建单位和个人奖获得者不属于资助范围。

第七条 对新获得政府部门认可的工作机构发布的产品或服务标准“领跑者”称号,每种产品或服务按照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助。已获得称号级别向上一级升级的,按上一级标准给予差额补偿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标准“领跑者”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一)相关术语说明:

1.企业标准“领跑者”指同行业可比范围内,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产品、服务标准中核心指标处于领先水平的产品或服务。

2.新获得是指本办法印发后,该产品或服务标准首次进入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

3.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可的工作机构组织开展评估形成并发布的企业标准“领跑者”。

4.广东省企业标准“领跑者”是指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工作机构组织开展评估形成并发布的企业标准“领跑者”。

(二)申报规定:

1.“企业标准领跑者统一信息平台”或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工作机构发布的标准“领跑者”名单为准。

2.申报时限为名单发布后1年内。

(三)特殊情况规定:同一个企业多个产品或服务标准出现在同一个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的,属同种产品或服务标准,只计为一种。

第八条 对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品牌认证,每张认证证书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品牌认证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相关术语说明:第三方品牌认证资助是指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品牌认证机构依据GB/T 27925相关国家标准和黄埔区第三方品牌认证团体标准制定的品牌认证规范开展的产品或服务品牌认证。

资助标准规定:

(一)第三方品牌认证公司评审结果为五星级,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每张证书一次性资助5万元。

1.申报年度之前5年内,获得过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服务业、农业类)、广东省出口名牌企业、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

2.工业、服务业、农业规模以上企业;

3.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等级评定确定为二甲以上医疗机构;

4.各级各类学历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归于服务业企业);

5.按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等级评定标准为4A级以上社会组织;

6.取得高新技术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或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取得以上称号或入库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7.其他区级政府部门推荐的资质认定,在办事指南予以更新公布。

(二)第三方品牌认证公司评审结果为四星级,以及不满足本项第1款规定的五星级,每张证书一次性资助4万元。

(三)第三方品牌认证公司评审结果为三星级,每张证书一次性资助3万元。

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一)申报第三方品牌认证资助的申报者应满足使用注册商标或取得文字、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美术、摄影、电影作品版权(不含软件著作版权)2年以上。商标或版权所有者为申报者的,按照证书标注许可日期满2年。授权使用,应满足证书标注许可日期和授权书起始日期同时满2年;

(二)第三方品牌认证机构须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认证机构对企业开展第三方品牌认证和企业申报资助时,认证机构的资质均应处于有效状态,且认证评审应采取现场评审方式。

特殊情况规定:

(一)集团公司及下属分公司获得多张品牌认证证书的,由集团公司统一申报。集团公司和下属分公司均应登记注册在本区范围内。根据品牌认证证书类型数量计算,申报者每年品牌认证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同一产品或服务获得多家认证机构出具品牌认证证书的,仅按照一张品牌认证证书给予资助。同一产品或服务注册多个商标或版权的,仅按一张品牌认证证书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张证书可在证书有效期内享受一次性品牌认证资助,级别上升可享受差额。

(三)不属于资助范围的情况:

1.未取得品牌认证资质或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暂停、取消资质的第三方品牌认证机构出具的品牌认证证书的;

2.品牌认证规范不是依据GB/T 27925相关国家标准和黄埔区第三方品牌认证团体标准制定的;

3.仅采用函审方式评审的认证证书的;

4.申报资助时,申报者的认证证书被认证机构撤销或暂停的;

5.经区市场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申报者在申报年度存在群体性投诉或重大品牌事件,对品牌美誉度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三章 质量强区资助

第九条 设立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三大产业质量比对提升资助项目。每年由区市场监管部门选择1个示范主题,每个主题根据科技创新性和绩效水平择优支持不超过5个质量比对提升示范项目。对每个项目按项目建设经费给予不超过5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

(一)相关术语说明:

1.质量比对提升:是指通过与国内外优秀企业和知名品牌在企业管理、工艺技术、产品/服务质量水平等方面进行比对,查找差距,弥补短板,从而实现质量提升和赶超的活动。

2.示范资助类别: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三大产业,产业范围参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所规定的行业定义。具体目录由区市场监管部门确定,依目录申报。

3.对标指标可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责任制等企业管理指标,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生产工艺流程、检测核心技术等工艺技术指标,实物质量、技术检测、质量稳定性等产品质量指标,以及售后服务、客户满意、质量投诉处理、快速反应等服务质量指标等。

4.提升效果验证方式可包括:产品性能、标准要求等总体质量水平指标、市场竞争力表现、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提升效果验证。产品性能、标准要求等总体质量水平指标应由取得相关检测资质或按照ISO/IEC 17025国际标准规范运行的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或评价报告。市场竞争力表现、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提升效果验证可在审计报告中体现或由第三方行业协会、调查机构单独出具。审计报告由主申报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5.项目建设经费范围主要包括标准文本购买翻译费用、试剂耗材购置制作费用、对标样品购买运输费用、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研发和购置费用、样品检验检测和试验验证费用、面向高等院校和港澳创新主体技术咨询及技术引进费、国内行业调研和国际性相关专业会议差旅费用、项目推进工作会议费用、质量提升项目宣传费用、项目临时聘用专家和人员劳务费用、项目资金审计费用,其它与质量提升工作密切相关的费用。

(二)资助标准规定:

1.示范建设项目通过区市场监管部门立项,按照项目建设经费预算的20%给予启动经费。项目建设目标通过区市场监管部门验收,专家评价达到90分以上(百分制,含90分),按照累计最高不超过项目建设经费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予以资助;专家评价达到75分至90分(百分制,含75分,不含90分),按照累计最高不超过项目建设经费的40%且最高不超过160万元予以资助。金额保留到个位数。

2.建设目标未全部实现的,根据立项方案扣除资助比例。由于申报者原因造成项目未结项的,根据立项方案对已资助资金进行追回。

(三)申报项目以单个产品/服务为资助对象。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由产品/服务牵头单位或主要承担单位为主申报者。主申报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

2.具备项目所需检验检测认证资质或掌握核心技术的服务业、制造业企业;

3.主申报者项目建设经费出资比例不低于25%

(四)工作程序规定:

1.项目立项流程:按照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三大产业项目类别,区市场监管部门发布质量提升具体目录征集入库项目。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入库项目科技创新性和可行性,以及项目进展情况和预期目标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每批评选不超过5个项目进入候选公示名单。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和区市场监管部门审定,公布质量提升示范建设立项项目。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特别重大、创新项目可延长1年。

2.项目资助流程:示范建设项目公布之日起2年内,申报者可根据项目完成进度情况,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和资金申报表,项目结项时应提供结项报告和项目审计报告。资金分批申报,一年内最多不超过2次,每次申报金额最低不低于20万元,最后一笔资金在项目结项和项目审计完成后拨付。涉及港澳创新主体,资金使用由项目合作方按法律法规要求和市场原则协商处理资助金额分配和税务要求。

第十条 对新通过AB类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分别给予每张证书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一)相关术语说明: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是由机器人检测认证联盟开展的中国机器人行业产品认证。认证对象包括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机器人零部件、机器人应用集成系统等。模式A为产品型式试验,模式B为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二)认证日期以认证证书颁发日期为准。

(三)特殊情况规定:

1.证书变更、换证、扩项,不属于资助范围;

2.证书产品实际生产地址不在本区范围的,不属于资助范围。

第十一条 对新获得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含兽药)(简称GMP认证)的,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本条款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新通过国际药品GMP检查的,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

对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剂型)、普通品种(剂型),每个品种分别给予20万元、2万元一次性资助。

(一)相关术语说明:

1.新获得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简称GMP认证)是指首次通过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简称GMP认证)或首次通过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简称GMP检查)。新通过国际药品GMP检查是指在申报通知指定年度内首次通过国际药品GMP检查的。

2.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剂型)、普通品种(剂型)是指本办法印发后,在申报通知指定年度首次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剂型)、普通品种(剂型)。

(二)申报规定:

1.认证或检查日期以证书颁发日期或检查结果通知书日期为准;

2.目录的发布时间以发布年份为准。

(三)特殊情况规定:

1.同种药品(含兽药)新通过不同国家、地区的GMP检查,且有进行实地核查的,可分别享受一次性资助;

2.证书换证检查或延期新发的证,不属于资助范围;

3.同一企业已有同剂型和规格产品享受过该政策,不属于资助范围;

4.GMP检查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车间不在本区范围的,不属于资助范围。

5.该品种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在本区范围内的,不属于资助范围。

第十二条 对新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3A2A1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5万和1万元一次性资助,认证级别向上一级升高的只给予差额资助。

(一)相关术语说明:

1.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指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GB/T19022相关国家标准开展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2.新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3A2A1A级的企业是指在申报通知指定年度首次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3A2A1A级的企业。

(二)申报规定:认证日期以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颁发日期为准。

(三)特殊情况规定:证书变更、换证检查或延期新发的证,不属于资助范围。

第十三条 对属于区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年度重点项目,项目方企事业单位(机构)为项目配套建设的实验室和检验检测平台,在新通过实验室CNAS认可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取得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或其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IABNEM领域新增产品或服务认证的检测或认证资质企事业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

(一)申报规定:

1.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实际建设周期以区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文件或批复为准。

2.实验室和检验检测平台新通过实验室CNAS认可证书日期以证书注明的生效(发证)日期为准,每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

3.检验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日期以证书的发证日期为准。

4.实验室和检验检测平台新通过实验室CNAS认可日期在项目建设周期或建设周期后一年内且与重点建设项目用途相关,视为配套实验室和检验检测平台。

5.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IABNEM领域新增产品或服务认证情况进行跟踪,并在办事指南公布新增认证目录。

(二)特殊情况规定:已接受过资助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于认证机构名称变更、股权变更、认证范围扩大、证书合并等原因更换证书,但实际不改变认证机构主体的,不属于资助范围。

第十四条 对积极导入卓越绩效模式,经区市场监管部门评定得分首次达到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400分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

(一)申报规定:申报者应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并有效运行1年以上。

(二)工作程序规定:区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公开征集自愿参与卓越绩效模式评价企事业单位,对自愿参与评价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评价,并反馈改进建议,统一公布首次达到400分的企事业单位名单。

(三)特殊情况规定:已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已享受过本条款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可自愿参与评价,但不再享受2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五条 对获得国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竞赛金、银奖的,每个项目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质量管理小组(简称QC小组)发布赛一、二、三等次和优秀等次(含“五小”创新优秀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和5千元一次性资助。

(一)相关术语说明:

1.国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竞赛是指国际质量管理小组大会(简称ICQCC)举办的国际性质量管理小组技能竞赛,以及区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国际性质量管理技能竞赛。

2.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质量管理小组发布赛是指由黄埔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黄埔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的全区性质量管理小组技能竞赛。

(二)申报规定:以国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竞赛证书及黄埔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文件为准。

(三)特殊情况规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竞赛奖项不包括其他各级质量协会评选的项目奖。

第十六条 鼓励区行业组织(包括协会、学会、联盟)、孵化器、园区、企业在本行业、本园区、本企业组织推广卓越绩效、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和“五小”(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创新等质量提升活动。根据培训职工和解决课题数量以及产出成效等指标综合评价,择优资助,每年给予每个行业组织(包括协会、学会、联盟)、孵化器、园区、企业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资助,全区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先进推广个人给予通报。

(一)资助标准规定:

1.按照推广成效,分为10万元、8万元、6万元三级资助档次,全区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先进推广个人给予通报并颁发证书。

(二)申报规定:申报项目和条件以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征集通知为准。

(三)工作程序规定:

1.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发布通知征集,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由所在企业、组织自主进行申报。

2.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确定资助档次并公告。

(四)特殊情况规定:其他各级质量协会评选的奖项不属于资助范围。

第十七条 国际质量、检验检测认证和标准化活动资助:经国际质量、检验检测认证、标准化相关组织或国内质量、检验检测认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在本市范围内承办国际或粤港澳大湾区质量、检验检测、认证、标准化组织年会、学术研讨会及国际重大质量、检验检测认证、标准化活动的,经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并经同意开展相关活动后,按项目给予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且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一)相关术语说明:

1.国际质量、检验检测认证、标准化相关组织包括国家质量、认证认可、标准化主管部门认可的国际性组织秘书处及其下属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等。

2.国内质量、检验检测认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区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

(二)资助标准规定:实际发生费用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会议活动场地租赁费用、会议资料印刷制作费用、车辆设备租赁费用、交通住宿费用(仅限于嘉宾、专家、工作人员)、会议活动餐费、宣传广告费用、嘉宾专家和工作人员劳务费、活动相关的保险费用。若活动有区政府部门参与出资举办,实际资助额扣除政府部门支出部分。

(三)工作程序规定:

1.申报者应在活动开始15个工作日前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口业务处室提交活动方案报备。报备资料应包括申报书、项目策划方案、会议活动场地租赁合同、宣传方案、预算费用清单。

2.在项目结束后2个月内,申报者提交资金拨付申报。

3.区市场监管部门审定后,按照政策兑现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标准强区资助

第十八条 主导(含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主导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主导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资助;主导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资助;主导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2.5万元的资助。

(一)相关术语说明:

1.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其他重要国际组织名录如下: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电器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动物卫生组织(OIE)、植物保护公约(IPPC)、开放移动联盟(OMA)、物联网领域国际标准化组织(oneM2M)、材料试验协会(ASTM)

2.国家标准是指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

3.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4.地方标准是指广东省或广州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地方标准。

5.团体标准是指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有3家以上企业或组织采用并有效实施一年以上(以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数据为准)的团体标准。评定类团体标准应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文件或批复为依据,不以盈利为目的,至少开展一次以上评定活动,评定过程无不良社会影响。

(二)资助标准规定:

1.同一申报者同一年度享受本细则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资助总额上限为100万元,国际标准类不受总额限制。同时符合区内其他重点产业扶持办法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者不得重复申报。

2.按标准项目资助。同一个标准项目有多个申报者符合资助条件的,各自申报,金额平分。

3.同一申报者申报团体标准资助数量每年最多不超过5个。

4.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年度标准化类项目预算总额确定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

(三)申报规定:

1.申报资助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已正式批准发布。

2.依据《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粤市监标准〔2020159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国际标准参与程度按提交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内对口单位出具的证明进行评定。

3.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申报者须在标准文本“前言”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三。如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依据《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粤市监标准〔2020159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证明排序。其中,团体标准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未能填补行业空白或相关技术指标未优于现有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予资助。

4.申报时限为标准正式发布后2年内(以发布日期为准)。

第十九条 对作为前三个主要起草单位之一参与主导制定、修订药品的中国药典、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标准,医疗器械的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作为前三个主要起草单位之一参与主导制定、修订药品的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资助。

(一)相关术语说明:

1.中国药典是指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是基本的、国家层面的,保证药品质量的法典。

2.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标准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报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标准,属于国家药品标准范畴。

3.医疗器械的国家(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关于医疗器械的国家(行业)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二)资助标准规定:

1.同一申报者同一年度享受本细则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资助总额上限为100万元。同时符合区内其他重点产业扶持办法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者不得重复申报。

2.按标准项目资助。同一个标准项目有多个申报者符合资助条件的,各自申报,金额平分。

3.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年度标准化类项目预算总额确定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

(三)申报规定:

1.申报资助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已正式批准发布。

2.相关标准资助申报者须在标准文本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三。如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依据《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粤市监标准〔2020159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排序证明。

3.申报时限为标准正式发布后2年内(以发布日期为准)。

第二十条 药品、医疗器械的国际标准和团体标准参照本细则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首次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首次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等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工作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首次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首次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一)相关术语说明:

1.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或省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包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

2.首次承担包括新成立时承担和换届后首次承担。

(二)资助标准规定:

1.同一机构有多个单位符合资助条件的,各自申报,金额平分。

2.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年度标准化类项目预算总额确定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

(三)申报规定:申报时限为项目批准文件下达1年内。

第二十二条 对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启动建设时给予50%,通过验收后给予50%

(一)相关术语说明:标准化示范(试点)指由国家、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标准化示范项目、标准化试点、标准创新基地。

(二)资助标准规定:

1.对单独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启动建设时给予50%,通过国家、省、市级验收后给予50%。如启动建设时未申报,可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100%

2.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区域性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承担单位为区政府或管委会的,根据文件确定的配套建设项目,通过国家、省、市级验收后,一次性给予配套建设项目单位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资助。如参与配套建设项目单位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已在年度预算中申请该项目经费的,将不再给予资助。

(三)申报规定:

1.申报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须取得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批准创建文件或列入区域标准化试点(示范)创建方案。通过验收以国家、省、市级现场验收结论为准。

2.申报时限为示范(试点)批准创建文件下达或通过验收后1年内。

(四)工作程序规定: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年度标准化类项目预算总额确定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的,每种产品给予5千元一次性资助。

申报规定:

(一)企业产品质量已经达到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要求,向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申报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并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或企业获得“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对应标志的产品。

(二)申报时限为产品获得采标标志或对标达标标志后1年内。

(三)每种采标产品仅可申报一次资助,复审项目不予资助(未曾获资助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引进或培育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副秘书长设立专家工作室,培育国际标准化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专家工作室开办经费资助。

(一)资助标准规定:工作室建设方案报备后,给予不超过50万元启动资助;按工作室建设方案和建设进展,三年内再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

(二)申报规定:

1.区内企事业单位引进或培育的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副秘书长,于任期内在本区设立专家工作室。

2.工作室围绕培育国际标准化人才制定三年建设方案,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五条 不属于本章资助范围的项目包括:

(一)标准样品;

(二)建筑工法;

(三)检定规程;

(四)标准适用范围仅限于本区以外区域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五)其它经区市场监管部门评审后不符合的标准化项目。

第五章 资金申报

第二十六条 申报者须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报。申报者须根据办事指南要求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和承诺负责。逾期不申报视同放弃。

第二十七条 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报者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报材料的,于规定时间内通知申报者。

第二十八条 区政策兑现部门形式审核通过后转交区行业主管部门,由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专业评审。按规定程序公示、审批后,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申报项目,完成资金拨付。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审计、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资金绩效管理监督工作。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绩效管理并根据资金管理和审计要求,对资金申报者绩效情况进行抽查,接受区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每年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需在资金领取后半年内向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包括项目资助资金使用计划和实际使用情况、项目进度和绩效情况等相关内容,配合接受绩效相关抽查。拒不提交绩效自评报告或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区行业主管部门经公告后暂停其申报资格直至整改完毕。

第三十一条 一线班组和个人资助相关人员以及项目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资助对象,包括企业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推进者和具体经办参与人员。资助人员名单和具体金额应以正式文件形式留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区行业主管部门参照信访程序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并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相关工作程序规定:区不同扶持政策项目名称或资助行为相同的,申报者可自主从高选择一项区级政策扶持。区政策兑现窗口收取申报者递交申报材料后,区行业主管部门向区政策兑现主管部门查询申报者享受区内政策扶持情况,发现同一项目、事项享受过其他政策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

(二)特殊情况规定: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十条第(六)项资助的项目,项目部分建设和发生费用已享受过区其他扶持政策,计算实际资助金额时应在项目规定的资助限额内予以扣除。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政策研究部门负责政策兑现统筹、材料受理,配合提供申报者享受区内其他政策资助有关资料。

(二)以下行业主管部门各自负责具体项目的宣传推广和资金预算、审核、发放和绩效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办法第八条“工程奖”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区水务部门负责兑现本办法第八条“工程奖”的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广东优质水利工程奖;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兑现本办法第九条新获得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简称GMP认证)兽药”部分;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兑现本办法其余事项。

(三)统计关系以申报者从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或以申报者自行到区统计部门打印的《查看法人单位表》为准。税务关系以申报者从税务系统打印的纳税证明为准。注册登记地址以商事登记注册地址为准。

第三十五条 申报年度均是指办事指南中规定的具体项目的申报年限。

第三十六条 差额补偿资助是指上一级资助金额标准与实际已获得配套资助的差额。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及本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资助金额计算到个位数,小数点后金额舍去。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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