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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2 来源:黄埔区人民政府

穗埔工信规字〔2020〕2号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6月1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支持我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有针对性地用于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双创载体建设及双创升级特色服务园区建设,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408号)、《关于发布支持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和专业资本集聚型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工作指南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函〔2019〕92号)以及《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穗埔工信〔2020〕9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对象是全国范围内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企业或机构。

第四条 建设主体所获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道路、住房、楼堂馆所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

运营费用指与该园区运营相关的设备购置和软件费用、知识产权费用、活动费用、咨询费用、服务费用、宣传费用等。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细则通过申报遴选对象包括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双创载体建设、双创升级特色服务园区建设、创新创业融通发展平台建设、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和创新创业活动五大类主体。

(一)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双创载体建设主体主要指为大中小企业提供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合作平台,促进园区内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双创载体。重点支持建设新材料产业双创载体、电子信息产业双创载体、汽车产业双创载体和提质增效双创载体。

(二)双创升级特色服务园区建设主体主要指对园区内大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服务园区。重点支持大数据产业特色服务园区和区块链产业特色服务园区。

(三)创新创业融通发展平台建设主体主要指建设聚焦于我区特色产业,促进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通协同发展的融通发展平台。重点支持建设新材料产业孵化平台、电子信息产业链协同平台、汽车产业数据服务平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及中小企业工业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

(四)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主体主要指在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及新颖化等方面表现优异的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发展潜力大的“专精特新”培育企业。

(五)创新创业活动主体是指承办创新创业活动的相关单位。重点支持有助于营造区内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氛围,有利于打造创新创业品牌的创新创业赛事活动承办单位。

第六条 本细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包括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监测与服务平台建设、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相关活动和专项资金规范使用支撑。

(一)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监测与服务平台是指聚焦区内中小企业发展,形成全面立体的中小企业数据画像,基于科学前瞻的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估体系,监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情况,同时兼具服务政府对区内企业产投、产融的高效科学管理和服务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市场推广难的平台。

(二)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相关活动是指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有助于优化区内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环境、提高融通发展质量,有助于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水平,有助于提升区内创新创业氛围,有利于打造创新创业品牌的各类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会议、赛事活动等。

(三)专项资金规范使用支撑是指通过第三方机构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体系,开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审查和评估、重点项目跟踪和管理咨询,支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特色载体建设项目评估与验收工作。

第三章 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双创载体建设

第七条 支持聚焦新材料产业,提升新材料产业内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水平,促进新材料产业形成产、学、研、园等协同运作,推动大、中、小、微型科技企业的协同创新,为新材料产业内中小企业提供多样化双创服务,且经验做法具备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的在运营双创载体。

(一)申报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以新材料产业为园区重点发展产业,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园区实际注册满6年,总建筑面积达20万平方米以上。

2.拥有250家以上入驻企业且已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3.园区从业人员(即专职管理、运营、服务人员等,非园区内企业所有从业人员)达15人以上,其中取得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达10人以上;已与园区签订合作协议或聘任合同的创业导师达10人以上。

4.已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5.已被认定为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6.已被认定为专业孵化器(新材料产业方向)。

(二)对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1家新材料产业双创载体,按其最近一年运营费用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 承诺书;

2.园区基本信息表;

3.建设方案;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申报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7.载体运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项目资金支出的会计凭证和发票复印件,附有项目资金筹措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等(会计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必须清晰);

8.入驻企业汇总名单、已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园区从业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创业导师聘任合同或合作协议书等证明文件;

9.产业园区绩效目标表。

(四)区工信主管部门于每年下半年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方案科学合理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表达成情况等。若考评合格,可获得连续补助,第二年、第三年按其当年运营费用的30%给予补助,其中第二年补助金额不超过90万元,第三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若考评不合格,取消下次补助申请资格,并于第二年/第三年通过遴选更换补助对象。

(五)参与考评的单位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书;

2.园区基本信息表;

3.建设方案;

4.总结报告(包括绩效目标达成表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5.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载体运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项目资金支出的会计凭证和发票复印件,附有项目资金筹措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等(会计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必须清晰);

8.入驻企业汇总名单、已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支持聚焦电子信息产业,提升电子信息产业内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水平,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内大中小企业形成协同创新、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融通发展生态,经验做法具有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的电子信息产业双创载体。

(一)申报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以电子信息产业为园区重点发展产业,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园区实际注册满3年,总建筑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

2.拥有50家以上入驻企业且已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3.园区从业人员(即专职管理、运营、服务人员等,非园区内企业所有从业人员)达5人以上,其中取得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达2人以上;已与园区签订合作协议或聘任合同的创业导师达3人以上。

4.已被认定为区级孵化器或区级孵化器试点。

5.已被认定为专业孵化器(电子信息产业方向)。

(二)对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1家电子信息产业双创载体,按其最近一年运营费用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书;

2.园区基本信息表;

3.建设方案;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申报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7.载体运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项目资金支出的会计凭证和发票复印件,附有项目资金筹措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等(会计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必须清晰);

8.入驻企业汇总名单、已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园区从业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创业导师聘任合同或合作协议书等证明文件;

9.产业园区绩效目标表。

(四)区工信主管部门于每年下半年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方案科学合理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表达成情况等。若考评合格,可获得连续补助,第二年、第三年按其当年运营费用的30%给予补助,其中第二年补助金额不超过90万元,第三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若考评不合格,取消下次补助申请资格,并于第二年/第三年通过遴选更换补助对象。

(五)参与考评的单位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书;

2.园区基本信息表;

3.建设方案;

4.总结报告(包括绩效目标达成表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5.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载体运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项目资金支出的会计凭证和发票复印件,附有项目资金筹措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等(会计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必须清晰);

8.入驻企业汇总名单、已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

第九条 支持聚焦汽车产业,提升汽车产业内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致力于中小型汽车电子创业创新,促进汽车产业内大中小企业形成协同创新、产能共享的融通发展生态,且其经验做法具有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的汽车产业双创载体。

(一)申报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以汽车产业为园区重点发展产业,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园区实际注册满6年,总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

2.拥有50家以上入驻企业且已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3.园区从业人员(即专职管理、运营、服务人员等,非园区内企业所有从业人员)达10人以上,其中取得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达5人以上;已与园区签订合作协议或聘任合同的创业导师达10人以上。

4.已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

5.已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小型微型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6.已被认定为专业孵化器(汽车产业方向)。

(二)对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1家汽车产业双创载体,按其最近一年运营费用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书;

2.园区基本信息表;

3.建设方案;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申报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7.载体运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项目资金支出的会计凭证和发票复印件,附有项目资金筹措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等(会计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必须清晰);

8.入驻企业汇总名单、已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园区从业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创业导师聘任合同或合作协议书等证明文件;

9.产业园区绩效目标表。

(四)区工信主管部门于每年下半年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方案科学合理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表达成情况等。若考评合格,可获得连续补助,第二年、第三年按其当年运营费用的30%给予补助,其中第二年补助金额不超过90万元,第三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若考评不合格,取消下次补助申请资格,并于第二年/第三年通过遴选更换补助对象。

(五)参与考评的单位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书;

2.园区基本信息表;

3.建设方案;

4.总结报告(包括绩效目标达成表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5.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载体运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项目资金支出的会计凭证和发票复印件,附有项目资金筹措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等(会计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必须清晰);

8.入驻企业汇总名单、已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

第十条 支持通过村级工业园改造或整合盘活低效用地的方式建设,聚焦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如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为园区内企业提供产业链协同创新、构建双创升级服务平台的在运营产业园区申报提质增效双创升级载体。

(一)申报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获得广州市提质增效试点产业园区资格的建设投资主体。

2.拥有5家以上入驻企业且已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3.园区内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4.园区内企业已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的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

(二)对符合申报条件且通过评审的2家提质增效双创升级载体,按其最近一年运营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提质增效双创升级载体补助金额不超过125万元。

(三)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书;

2.园区基本信息表;

3.建设方案;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申报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7.载体运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项目资金支出的会计凭证和发票复印件,附有项目资金筹措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等(会计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必须清晰);

8.入驻企业汇总名单、已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

9.产业园区绩效目标表。

(四)区工信主管部门于每年下半年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方案科学合理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表达成情况等。若考评合格,可获得连续补助,第二年、第三年按其当年的运营费用的30%给予补助,其中第二年补助金额不超过75万元,第三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若考评不合格,取消下次补助申请资格,并于第二年/第三年通过遴选更换补助对象。

(五)参与考评的单位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书;

2.园区基本信息表;

3.建设方案;

4.总结报告(包括绩效目标达成表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5.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载体运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项目资金支出的会计凭证和发票复印件,附有项目资金筹措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等(会计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必须清晰);

8.入驻企业汇总名单、已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

第四章 支持双创升级特色服务园区建设

第十一条 聚焦大数据产业,构建创新体制机制,具备完整链条服务,从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产业链条资源整合等方面搭建大数据产业创新平台、打造专业大数据产业集聚区,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完备创新创业服务的大数据产业特色服务园区。

(一)申报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以大数据产业为园区重点发展产业,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园区实际注册满6年,总建筑面积达10万平方米以上。

2.拥有100家以上入驻企业且已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3.园区从业人员(即专职管理、运营、服务人员等,非园区内企业所有从业人员)达10人以上,其中取得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达5人以上;已与园区签订合作协议或聘任合同的创业导师达10人以上。

4.已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

5.已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小型微型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6.已被认定为省级大数据产业园区。

(二)对符合申报条件且通过评审的1家大数据产业特色服务园区,按其最近一年运营费用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书;

2.园区基本信息表;

3.建设方案;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申报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7.园区运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项目资金支出的会计凭证和发票复印件,附有项目资金筹措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等(会计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必须清晰);

8.入驻企业汇总名单、已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园区从业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创业导师聘任合同或合作协议书等证明文件;

9.产业园区绩效目标表。

(四)区工信主管部门于每年下半年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方案科学合理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表达成情况等。若考评合格,可获得连续补助,第二年、第三年按其当年的运营费用的30%给予补助,其中第二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第三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若考评不合格,取消下次补助申请资格,并于第二年/第三年通过遴选更换补助对象。

(五)参与考评的单位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书;

2.园区基本信息表;

3.建设方案;

4.总结报告(包括绩效目标达成表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5.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园区运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项目资金支出的会计凭证和发票复印件,附有项目资金筹措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等(会计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必须清晰);

8.入驻企业汇总名单、已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支持聚焦区块链产业,构建创新体制机制,致力于培育区块链产业链内中小企业的孵化工作,打造专业区块链产业集聚区,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完备创新创业服务的区块链产业特色服务园区。

(一)申报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以区块链产业为园区重点发展产业,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园区实际注册满1年,总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

2.拥有50家以上入驻企业且已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3.园区从业人员(即专职管理、运营、服务人员等,非园区内企业所有从业人员)达8人以上,其中取得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达5人以上;已与园区签订合作协议或聘任合同的创业导师达6人以上。

4.已被认定为区级孵化器。

5.已被认定为区级区块链载体。

(二)对符合申报条件且通过评审的1家区块链产业特色服务园区,按其最近一年运营费用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书;

2.园区基本信息表;

3.建设方案;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申报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7.园区运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项目资金支出的会计凭证和发票复印件,附有项目资金筹措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等(会计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必须清晰);

8.入驻企业汇总名单、已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园区从业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创业导师聘任合同或合作协议书等证明文件;

9.产业园区绩效目标表。

(四)区工信主管部门于每年下半年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方案科学合理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表达成情况等。若考评合格,可获得连续补助,第二年、第三年按其当年的运营费用的30%给予补助,其中第二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第三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若考评不合格,取消下次补助申请资格,并于第二年/第三年通过遴选更换补助对象。

(五)参与考评的单位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书;

2.园区基本信息表;

3.建设方案;

4.总结报告(包括绩效目标达成表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5.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园区运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项目资金支出的会计凭证和发票复印件,附有项目资金筹措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等(会计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必须清晰);

8.入驻企业汇总名单、已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

第五章 支持创新创业融通发展平台建设

第十三条 支持聚焦新材料产业,围绕新材料全产业链培育与发展进一步集聚新材料产业发展要素资源,搭建基于互联网的孵化新模式,为新材料产业中小企业提供科技创新、资金筹措等全链条双创服务的产业孵化平台。

(一)申报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新材料产业企业,注册资金20亿元以上,聚焦高性能新材料的科研、生产、销售和服务,在新材料领域具备雄厚科研实力和经济实力,有承担并较好完成新材料领域重点项目的经验和资质。

2.申报单位具备整合产学研用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拥有授权发明专利500件以上,主持、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技术标准10项以上。

3.平台总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投资结构合理。

(二)对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1家新材料产业孵化平台进行奖补,补助金额为150万元。

(三)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承诺书;

2.平台基本信息表;

3.建设方案;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申报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7.新材料产业孵化平台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8.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相关资质证书、认证证书、科研实力和自主知识产权证明、人员资质证明、企业所获各级政府奖励,以及现场和装备照片、软件或系统界面截图、客户服务合同等。

(四)区工信主管部门于每年下半年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平台运营情况、建设方案科学合理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若考评合格,可获得连续补助,其中第二年补助金额不超过90万元,第三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若考评不合格,取消下次补助申请资格,并于第二年/第三年通过遴选更换补助对象。

(五)参与考评的单位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书;

2.平台基本信息表;

3.建设方案;

4.总结报告(包括平台运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5.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新材料产业孵化平台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支持聚焦电子信息产业,依托虚拟化平台运营模式,实现电子信息产业链上各中小企业间的互联互通、协同制造、数据共享的产业链协同平台。

(一)申报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电子信息产业企业,注册资金5亿元以上,聚焦智能显示产品及部件的设计、研发与销售,在电子信息产业领域具备雄厚科研实力和经济实力,具有承担并较好完成电子信息产业领域重点项目的经验和资质。

2.申报单位具备整合产学研用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拥有授权发明专利500件以上。

3.平台总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结构合理。

(二)对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1家电子信息产业链协同平台进行奖补,补助金额为150万元。

(三)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承诺书;

2.平台基本信息表;

3.建设方案;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申报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7.电子信息产业链协同平台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8.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各类相关资质证书、认证证书、科研实力和自主知识产权证明、人员资质证明、企业所获各级政府奖励,以及现场和装备照片、软件或系统界面截图、客户服务合同等。

(四)区工信主管部门于每年下半年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平台运营情况、建设方案科学合理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若考评合格,可获得连续补助,其中第二年补助金额不超过90万元,第三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若考评不合格,取消下次补助申请资格,并于第二年/第三年通过遴选更换补助对象。

(五)参与考评的单位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书;

2.平台基本信息表;

3.建设方案;

4.总结报告(包括平台运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5.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电子信息产业链协同平台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支持聚焦汽车产业,依托自动化生产线智能数据服务平台,为汽车产业企业提供产品数字化感知、综合诊断、大数据实时采集、运维服务等技术服务,帮助实现汽车产业企业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提升的数据服务平台。

(一)申报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汽车产业企业,注册资金8000万元以上,聚焦高端汽车智造领域的研发、生产、制造、服务,在汽车产业领域具备雄厚科研实力和经济实力,具有承担并较好完成汽车产业领域重点项目的经验和资质。

2.申报单位拥有授权发明专利30件以上,且拥有与服务平台相关发明专利申请不少于10项。

3.平台为曾获得过国家、省、市工信部门认可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标杆项目或者公共服务平台。

4.平台总投资额不低于4000万元,投资结构合理。

(二)对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1家汽车产业数据服务平台进行奖补,补助金额为150万元。

(三)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承诺书;

2.平台基本信息表;

3.建设方案;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申报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7.汽车产业数据服务平台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8.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各类相关资质证书、认证证书、科研实力和自主知识产权证明、人员资质证明、企业所获各级政府奖励,以及现场和装备照片、软件或系统界面截图、客户服务合同等。

(四)区工信主管部门于每年下半年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平台运营情况、建设方案科学合理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若考评合格,可获得连续补助,其中第二年补助金额不超过90万元,第三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若考评不合格,取消下次补助申请资格,并于第二年/第三年通过遴选更换补助对象。

(五)参与考评的单位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书;

2.平台基本信息表;

3.建设方案;

4.总结报告(包括平台运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5.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汽车产业数据服务平台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支持以互联网思维,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建立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不同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

(一)申报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须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具备丰富的市场资源,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围绕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金融产品的研究开发、组合设计、咨询服务、金融类应用软件开发,具有承担并较好完成互联网金融领域重点项目的经验和资金。

2.申报单位具备整合各类多样化融资服务渠道、延伸金融服务产品的能力,对接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总分支行、地方银行、资金端等30家。

3.平台总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投资结构合理。

(二)对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1家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进行奖补,补助金额为100万元。

(三)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承诺书;

2.平台基本信息表;

3.建设方案;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申报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7.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8.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各类相关资质证书、认证证书、科研实力和自主知识产权证明、人员资质证明、企业所获各级政府奖励,以及现场和装备照片、软件或系统界面截图、客户服务合同等。

(四)区工信主管部门于每年下半年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平台运营情况、建设方案科学合理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若考评合格,可获得连续补助,其中第二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第三年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若考评不合格,取消下次补助申请资格,并于第二年/第三年通过遴选更换补助对象。

(五)参与考评的单位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书;

2.平台基本信息表;

3.建设方案;

4.总结报告(包括平台运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5.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支持以“互联网+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为核心,有效推进云制造产业示范应用,实施智能制造、协同制造、云制造等产业发展时间,为制造型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工业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

(一)申报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须在工业互联网、工业大数据和先进制造业领域具备强劲的能力和充分的技术资源优势,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具有承担工业互联网、工业大数据落地应用的经验和资质。

2.申报单位具备整合产学研用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具有赋能企业创新创业能力,具备承担以工业互联网为基础的“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的能力。

3.申报单位被认定为区工业互联网服务商。

4.平台总投资额不低于4500万元,投资结构合理。

(二)对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1家中小企业工业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进行奖补,补助金额为200万元。

(三)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承诺书;

2.平台基本信息表;

3.建设方案;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申报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7.中小企业工业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8.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各类相关资质证书、认证证书、科研实力和自主知识产权证明、人员资质证明、企业所获各级政府奖励,以及现场和装备照片、软件或系统界面截图、客户服务合同等。

(四)区工信主管部门于每年下半年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平台运营情况、建设方案科学合理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若考评合格,可获得连续补助,其中第二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20万元,第三年补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若考评不合格,取消下次补助申请资格,并于第二年/第三年通过遴选更换补助对象。

(五)参与考评的单位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书;

2.平台基本信息表;

3.建设方案;

4.总结报告(包括平台运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5.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中小企业工业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第六章 支持“专精特新”培育企业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在发展战略专业化、管理及生产精细化、产品或服务特色化、技术或经营模式新颖化等方面表现优异,且在细分行业内技术领先、产品质量优、市场份额高、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

(一)申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

2.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15%,或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10%。

3.专业化。企业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主导产品为大企业、大项目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或重要配套产品。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75%以上。

4.精细化。企业管理规范,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或拥有自主品牌;或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未有标准除外。

5.特色化。企业具有行业或区域的独特性。拥有地域特色的产品或服务,且能利用特有的资源进行研发生产;或掌握独有、可持续的工艺、技术或配方;或有效期内的“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市级以上名牌产品。

6.新颖化。企业具有持续创新能力,获得2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10项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主持(参与)制(修)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究院、企业工程中心等。

(二)连续三年每年对符合申报条件且通过评审的专精特新培育企业,选择5家给予补助。因财政资金补贴总盘子每年递减,企业奖励资金根据相应比例递减。其中第一年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第二年不超过30万元,第三年不超过20万元。

(三)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书;

2.“专精特新”培育企业申请表;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近三年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企业纳税证明;

6.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证书和证明复印件。如所取得的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明;主持或参与制(修)订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相关公布文件;发明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科技成果证明,市级以上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认证等;有效期内的“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等。

第七章 支持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承办有助于营造区内创新创业氛围,有利于打造创新创业品牌的创新创业赛事活动。

(一)申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在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区内承办“创客广东”专题赛;申报单位在省、市、区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

2.申报单位在区内拥有服务中小企业的应用平台且已投入使用,平台含200个以上机理模型及微服务、活跃开发者3000人以上。

3.具有赋能企业创新创业能力,入选工信部“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

4.申报单位为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区内人工智能和工业互联网等领域相关资质认定。

5.申报单位在工业互联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担任区内相关行业协会理事长单位优先。

(二)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选择1家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承办企业,按其承办过的赛事活动实际经费的8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补。

实际经费包括开展相关活动的场地费、布展费、活动材料印刷费、专家交通食宿费用、媒体费用及发放奖金等费用。

(三)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书;

2.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创新创业大赛举办的批复文件、大赛照片、参赛人员签到表、新闻媒体宣传证明材料等;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证明材料;

6.活动专项审计报告;

7.提供近三年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平台已投入使用的测试报告;

8.工信部“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相关证明文件;

9.获得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认定,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工智能和工业互联网等领域相关资质认定,协会理事长单位和协会成立批复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章 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相关项目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监测与服务平台项目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用,每年通过公开招标选取第三方社会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和提供服务。项目主要内容为通过建设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监测与服务平台,及时有效地监测区内中小企业生产、运营及发展情况,提升中小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高效地管理和服务中小企业,优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环境。项目预算金额第一年不高于350万元,第二年不高于200万元,第三年不高于18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相关会议及创新创业赛事活动项目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用,每年通过公开招标选取第三方社会机构作为承办方举办中小企业相关论坛会议和赛事活动。项目主要内容为支持承办方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和活动,搭建创新创业人才交流平台,促进创业资源流通共享,优化区内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环境和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水平,提升区内创新创业氛围,形成创新创业特色的品牌效应,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项目预算金额第一年不高于150万元,第二年不高于120万元,第三年不高于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规范使用支撑服务项目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支撑服务。项目主要内容为通过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体系、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查和评估以及特色载体建设项目评估与验收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充分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提升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项目预算金额不高于200万元,项目期限至2022年底。

第二十三条 以上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取第三方企业或机构进行服务。按照区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由区工信主管部门委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行发布招标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营业收入相关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营业收入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补助及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尾法)。

本实施细则中的“以上”、“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涉及的补助及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补助及奖励资金。因补助及奖励资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本申报指南截留、挤占、挪用、滥用补助及奖励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求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相关评审、考评、兑现和政府采购等工作由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